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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
2018-09-14 10:25 点击数: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鲁教研函〔20182 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学术诚信氛围,杜绝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行为的发生,特开展本科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自查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格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作假行为。

、严格责任落实。各学院要明确主管领导、学术分委员会和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务必通知到每位指导教师,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作假行为。指导教师作为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强化学位论文撰写过程监控和原创性检查。

三、加强教育宣传。各学院要通过多渠道向师生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师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院,学校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负责人和指导教师进行问责,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 号)精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机电学院负责受理本科学生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举报电话:0532-88956118,邮箱:jidianjxb@163.com